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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優才、專業人士及企業家入境計劃簡介

來源:新聞中心

高端人才通行證計劃 (「高才通計劃」)

高才通計劃旨在吸引世界各地具備豐富工作經驗及高學歷的高端人才到香港探索機遇。這些高端人才在提出申請時無須已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覓得工作。他們只須符合一般的入境規定,便可獲准在港逗留 24 個月而不受其他逗留條件限制。申請人可以選擇下列其中一個類別而提出高才通計劃的申請:

  1. 在緊接申請前一年,全年收入達港幣 250 萬元或以上(或等值外幣)的人士(A類申請);
  2. 獲合資格大學頒授學士學位、並在緊接申請前五年內累積至少三年工作經驗的人士(B類申請);
  3. 在緊接申請前五年內,獲合資格大學頒授學士學位、但工作經驗少於三年的人士(C類申請);這類申請受年度配額限制,且以先到先得的方式分配。此外,C類申請並不適用於在香港特區修讀全日制經本地評審課程而獲得學士學位的非本地學生。

如欲知道更多有關入境計劃的資訊,可瀏覽以下網頁:

高才通計劃

高才通計劃的常見問題

一般就業政策
(適用於非內地居民)

一般就業政策-專業人士

有意來港工作的海外、台灣及澳門專業人士,可根據一般就業政策提出申請。一般就業政策不限行業,主要申請資格包括-

  • 已確實獲得聘用,而從事的工作與其學歷或工作經驗有關,並且不能輕易覓得本地人擔任
  • 薪酬福利與市場水平相若
  • 具有良好教育背景、技術資格或經證明的專業經驗

我們已推出一些優化措施-

  • 放寛逗留期限模式,由「2+3+3」年,改為「3+3+2」年
  • 放寬申請資格:如擬引入人才的職位屬「人才清單」表列的13項本地人才短缺的專業,或招聘的職位年薪(計及房屋津貼等其他附帶福利的整套薪酬福利條件)達港幣200萬元或以上,僱主無須證明本地招聘困難,可直接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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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就業政策-專業人士

有關優化措施的常見問題

一般就業政策-企業家

計劃在香港開辦或參與業務的海外、台灣及澳門企業家,可根據一般就業政策提出申請。主要申請資格包括-

  • 具有良好教育背景、技術資格或經證明的專業經驗
  • 能夠對本地經濟 作出重大貢獻

我們已推出一些優化措施-

  • 放寛逗留期限模式,由「2+3+3」年,改為「3+3+2」年

如欲知道更多有關入境計劃及優化措施的資訊,可瀏覽以下網頁:

一般就業政策-企業家

有關優化措施的常見問題

輸入內地人才計劃
(適用於內地居民)

有意來港工作的內地專業人士,可根據輸入內地人才計劃提出申請。輸入內地人才計劃不限行業,主要申請資格包括-

  • 已確實獲得聘用,而從事的工作與其學歷或工作經驗有關,並且不能輕易覓得本地人擔任
  • 薪酬福利與市場水平相若
  • 具有良好教育背景、技術資格或經證明的專業經驗

我們已推出一些優化措施-

  • 放寛逗留期限模式,由「2+3+3」年,改為「3+3+2」年
  • 放寬申請資格:如擬引入人才的職位屬「人才清單」表列的13項本地人才短缺的專業,或招聘的職位年薪(計及房屋津貼等其他附帶福利的整套薪酬福利條件)達港幣200萬元或以上,僱主無須證明本地招聘困難,可直接提出申請

如欲知道更多有關入境計劃及優化措施的資訊,可瀏覽以下網頁:

輸入內地人才計劃

有關優化措施的常見問題

優秀人才入境計劃

有意來港工作及定居,而未在港獲聘用的高技術人才或優才,可根據優秀人才入境計劃提出申請。優秀人才入境計劃不限行業,並設有以下兩套計分制度-

  • 綜合計分制-適用於高技術人才或優才

    評核範疇:年齡、學歷/專業資格、工作經驗、人才清單、語文能力、家庭背景
  • 成就計分制-適用於擁有傑出成就的優秀人才(例如奧運獎牌、諾貝爾獎、國家/國際獎項得主)

我們已推出一些優化措施 -

  • 自2023年1月1日起取消年度配額,為期兩年
  • 優化審批程序,以吸引更多世界級優才來港
  • 按綜合計分制入境的人士,放寛逗留期限模式,由「2+3+3」年,改為「3+3+2」年
  • 綜合計分制下給予擁有在跨國公司或知名企業工作經驗的申請人額外分數

如欲知道更多有關入境計劃及優化措施的資訊,可瀏覽以下網頁:

優秀人才入境計劃

有關優化措施的常見問題

科技人才入境計劃

非本地科技人才可根據科技人才入境計劃申請來港工作。科技人才入境計劃旨在透過快速處理安排,供合資格公司申請輸入非本地科技人才到香港從事研發工作。合資格公司須先申請配額,獲創新科技署發出配額的公司可相應地於為期24個月的配額有效期內為合資格人士申請工作簽證/進入許可。

根據科技人才入境計劃來港就業的簽證/進入許可申請,主要申請資格包括-

  • 在遞交申請時,聘用公司獲創新科技署批出有效配額
  • 申請人主要從事先進通訊技術、人工智能、生物科技、網絡安全、數據分析、數碼娛樂、金融科技、綠色科技、集成電路設計、物聯網、材料科學、微電子、量子技術或機械人技術範疇的研發工作
  • 申請人持有具特別認受性的大學所頒授的科學、科技、工程或數學(STEM)學科學位
  • 薪酬應不低於香港類似職位現時的市場薪酬水平
  • 申請人符合創新科技署發出的獲發配額通知書上就相關職位列明的特定條件

我們已推出一些優化措施-

  • 放寛逗留期限模式,由「2+3+3」年,改為「3+3+2」年

如欲知道更多有關入境計劃及優化措施的資訊,可瀏覽以下網頁:

科技人才入境計劃(創新科技署網頁)

科技人才入境計劃-簽證申請事宜(入境事務處網頁)

科技人才入境計劃的常見問題(創新科技署網頁)

非本地畢業生留港/回港就業安排

非本地畢業生可根據非本地畢業生留港/回港就業安排申請留港一年尋找工作,主要申請資格包括-

  • 在香港修讀全日制經本地評審課程而獲得學士學位或更高資歷
  • 首次入境時無須先獲得聘用(適用於應屆畢業生)
  • 工作通常是由學位持有人擔任,以及薪酬福利條件達到市場水平(適用於非應屆畢業生)

我們已推出一些優化措施 -

  • 擴展非本地畢業生留港/回港就業安排至涵蓋本港大學大灣區校園的畢業生
  • 放寛逗留期限模式,由「1+2+2+3」年,改為「2+3+3」年
  • 擴展頂尖人才類別至根據本計劃獲准在港逗留不少於兩年;及在上一評稅年度的薪俸稅應評稅入息達港幣200萬元或以上的人士,如獲批准,他們一般會獲准延期逗留六年而不受其他逗留條件限制。

如欲知道更多有關入境計劃及優化措施的資訊,可瀏覽以下網頁:

非本地畢業生留港/回港就業安排

非本地畢業生留港/回港就業安排的常見問題

輸入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計劃

已移居海外的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的第二代,可根據輸入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計劃申請來港。計劃不限行業,申請人在首次入境時無須先獲得聘用。計劃主要申請資格包括-

  • 年齡介乎18至40歲;在海外出生
  • 父或母至少一方在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持有有效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及在其出生時是已定居海外的中國籍人士
  • 具有良好教育背景、技術資格或經證明的專業經驗
  • 具備良好中文或英文的書寫及口語能力(普通話或粵語)

我們已推出一些優化措施-

  • 放寛逗留期限模式,由「1+2+2+3」年,改為「2+3+3」年
  • 擴展頂尖人才類別至根據本計劃獲准在港逗留不少於兩年;及在上一評稅年度的薪俸稅應評稅入息達港幣200萬元或以上的人士,如獲批准,他們一般會獲准延期逗留六年而不受其他逗留條件限制。

如欲知道更多有關入境計劃及優化措施的資訊,可瀏覽以下網頁:

輸入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計劃

輸入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計劃的常見問題

各項輸入人才計劃的逗留期限模式

下表載述各項輸入人才計劃在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前及自該日起適用的逗留期限模式:


計劃名稱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前適用的逗留期限模式
(年數)
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適用的逗留期限模式
(年數)
高端人才通行證計劃一般申請不適用2+3+3
頂尖人才*2+6
非本地畢業生留港/回港就業安排一般申請1+2+2+32+3+3
頂尖人才*不適用2+6
「一般就業政策」及輸入內地人才計劃一般申請2+3+33+3+2
頂尖人才*2+63+5
優秀人才入境計劃一般申請2+3+33+3+2
頂尖人才*2+63+5
科技人才入境計劃一般申請2+3+33+3+2
頂尖人才*2+63+5
輸入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計劃一般申請1+2+2+32+3+3
頂尖人才*不適用2+6

* 由2022年12月28日起,頂尖人才類別的審批將適用於所有輸入人才計劃,但申請人須在申請延長逗留期限時,已獲准在香港特區逗留不少於兩年,而且其在上一課稅年度的薪俸稅應評稅入息不少於港幣200萬元。申請獲批的人士通常會獲准延期逗留五年或六年(視乎相關計劃經修訂的逗留期限模式而定)而不受其他逗留條件限制。

受養人及在港逗留安排

  • 按有關計劃成功獲准來港人士,可攜同其配偶或其根據締結當地有效的法律締結的同性民事伴侶關係、同性民事結合、“同性婚姻”、異性民事伴侶關係或異性民事結合的另一方,而該身份是締結當地機關合法和官方承認的[註],及18歲以下未婚的受養子女來港。受養人的逗留期限一般會與其保證人的逗留期限掛鈎,而他們在留港期間可工作或就讀。
  • 在港連續通常居住七年後,根據有關計劃來港的人士及其受養人可依法申請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

查詢

如有查詢 ,可透過查詢熱線(852) 2824 6111、傳真(852) 2877 7711或電郵enquiry@immd.gov.hk與香港入境事務處聯絡。

其他資訊

暫停「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

HKwelcomesU (有關在香港就業、營商及升學等的参考資料)

為免生疑問,上文“民事伴侶關係”和“民事結合”用語,是指一種法律制度,其性質類似於婚姻中的配偶關係。根據香港以外的法律締結的同性民事伴侶關係、同性民事結合、“同性婚姻”、異性民事伴侶關係和異性民事結合,只限於在締結當地獲法律和官方承認的關係。這些關係通常有以下特質:(a)關係的締結及解除是由締結關係當地施行的法律條文所規定;(b)關係須於由締結關係當地施行的法律條文所指明的主管當局註冊;(c)註冊由主管當局簽發的文書所證明;及(d)關係的各方共同承諾類似於婚姻中的配偶般長久地共同生活,不容他人介入。這些關係並不包括事實配偶、同居伴侶、未婚夫/未婚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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